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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文明网,黑龙江省志愿者注册

黑龙江省文明网,黑龙江省志愿者注册

黑龙江省志愿者注册

1、进入黑龙江省志愿服务平台。黑龙江省志愿服务平台的登陆路径为:*zy.dbw*或通过*文明网的黑龙江频道、黑龙江文明网、东北网“志愿服务”栏目,点击进入黑龙江省志愿服务平台。

2、进入注册窗口。可以选择“志愿者登陆”窗口,

点击“申报志愿者”进入注册窗口,展开《黑龙江省志愿服务注册申请表》。

3、自主设计用户名和密码。为保护志愿者的个人信息安全和自主选择权益,管理系统要求每个志愿者都要独自设计“用户名”和“密码”。

4、录入相关信息。包括志愿者姓名、性别、政治面貌、所在单位、职级、社会职业、专业、学历、毕业或在读院校、特长爱好,导入本人照片。

5、录入本人*。包括手机、单位和家庭住址、邮箱和QQ等。

黑龙江省图书馆开放时间

黑龙江省图书馆开放时间8:30-18:00。

黑龙江省图书馆于1962年5月5日正式开馆,现已成为全省最大的综合性公共图书馆。在社会事业全面发展的进程中,黑龙江省图书馆发挥着保护文化遗产、传承文明、传播知识、存储信息、文献整序和满足社会需求等各种功能。

是展示龙江人文资源、对外文化交流的重要窗口,全省上下工农业生产和经济发展的信息枢纽,精神文明建设的社会课堂,营造全省学习型社会的重要基地。

2018年8月13日,文化和旅游部公布第六次全国县级以上公共图书馆评估定级上等级图书馆名单,黑龙江省图书馆被评为“二级图书馆”。

建筑结构:

新馆建筑结构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以同层高、同柱网、同荷载的模数设计,使建筑内部达到了广泛的适应性,为使用和发展提供了自由空间。建筑主体为图书馆的对外开放的服务区。

分别设有:读者服务大厅、多功能厅、文献借阅、报刊阅览、地方文献检索、电子文献阅览、网络查寻、微型影院、语言学习等各项服务设施,并为自习读者、少儿读者、残障人群也特设了服务区域,共计20多个借阅活动场所,总阅览座位1400余个。

黑龙江帮忙栏目热线

《帮忙》节目电话是0451-82890011。

《帮忙》栏目是黑龙江公共频道重点打造的民生服务类栏目,以给观众提供公共信息为载体,通过新闻报道、传递信息资讯、与观众互动交流等方式,打造公共服务平台,给观众解决实际问题。

在作为一个*的栏目播出后,《帮忙》第32周收视率就名列哈尔滨地区同时段电视节目收视率的第二名,并用了3年的时间。

从公共新闻网的一个子栏目发展成为公共频道的品牌栏目,并于2010年11月11日荣获黑龙江电视台“优秀团队”称号。

扩展资料:

2018年4月11日,省电视台“帮助”栏目深入下城镇谷玉树村,对东北反盟密营教育基地进行拍摄报道。一纵队先来到东北抗日联合二四五军秘密营纪念馆,查找证据材料。

随后在村干部齐晓东的带领下,纵队来到东北抗联地下交通站、密营广场、抗联观察站、李承德誓约所等处进行射击。

列组和顾玉树村村民一起回忆东北抗日英雄忠诚,勇敢和顽强,不怕困难,共同的敌人的精神,共同讨论如何重振农村,使农村生活和工作的一个美丽的家,想象未来更好的生活。

农村振兴以工业为基础。孤榆树村集休闲旅游、红色文化和行业的整合,今天的孤独的榆树村,从泥泞的乡间小路平坦的水泥道路。

从破旧的村庄变成一个繁荣的工业、生态宜居、当地风俗的美丽文明的*,将来快速推动地方经济发展,为当地村民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和克星。

黑龙江省志愿者怎么注册

黑龙江省志愿者注册的具体步骤如下:

1、首先我们打开电脑里的浏览器,在百度搜索“*志愿服务网”,点击打开*志愿者网*。

2、点击最上面“志愿者注册”或者点击中间的“志愿者实名注册、查询参加志愿者团体、项目”。

3、然后会弹出一个窗口让选择省份。

4、这里我们选择黑龙江省为例,点击“黑龙江”,然后会出现注册界面。

5、然后根据个人实际情况进行填写,前面有红色星号的为必填项目,不带星号的可以不用填写。最下面的服务类别切记一定要打钩,最多可以选择四项。

6、输入完成后然后点击“申请成为实名志愿者“,如果没有错误会出现申请成功的界面,如果某项有错误,后面是红色字体,检查后进行修改再点“申请成为实名志愿者”。

7、点击“登录”,输入刚才申请的账号密码。

8、登录成功后出现个人信息界面,然后点击右边的我的团体,在上面点击“参加更多团体”输入本单位或其他单位的团体名进行搜索。

9、搜索到后点击下面的文字,出现单位的信息,然后点击“*加入”,然后耐心等待管理员审核,或者通知管理员审核,就加入到组织的怀抱了。

请问黑龙江志愿服务平台怎么改基本信息

1、电脑浏览器百度搜索*志愿者服务网,点击官方链接进入。

2、这个时候如果没问题,就继续填写个人用户名和密码并选择登录。

3、下一步等完成上述*作以后,需要在那里确定修改资料。

4、这样一来会根据实际情况改基本信息,即可达到目的了。

黑龙江省大气*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环境保护法》、《**大气*染防治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大气*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防治大气*染,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源头治理、规划先行、防治结合、突出重点的原则。第四条各级人民*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将大气*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推广利用清洁能源,促进清洁生产,合理规划城市布局,使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标准。

乡(镇)人民*应当在县级人民*的领导下,根据本地区实际,组织开展大气*染防治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重点履行以下大气*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

(一)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优化能源结构,发展循环经济,推进*集中供热热源以及热网工程、秸秆综合利用、节能等产业发展和项目建设。

(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工业节能降耗,淘汰落后产能,推进工业锅炉升级改造和清洁生产。

(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高排放机动车限行和淘汰实施监督管理。

(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施工工地扬尘*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并会同发展和改革部门推进集中供热。

(五)质量技术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别负责对商品煤、车用成品油、高*染燃料禁燃区内高*染燃料的生产、加工和销售实施监督管理;设立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六)煤炭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会同有关部门对煤炭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七)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农业*染防治、秸秆禁烧和限制性焚烧实施监督管理。

其他大气*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由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县级以上人民*确定的职责分工实施。

县级以上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协同配合,加强对排放大气*染物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及时制止并依法处理*染大气环境的违法行为。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大气*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大气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履行大气环境保护义务。第七条各级人民*对执行严于*和省规定的大气*染物排放和控制标准,主动开展技术改造、设备更新、能源替代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给予扶持或者奖励。

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大气*染防治。第八条各级人民*应当支持大气*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适用的大气*染防治技术和装备,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发挥科学技术在大气*染防治中的支撑作用。

各级人民*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宣传、普及大气*染防治科学知识,推动公众、社会组织参与大气环境保护。第九条本省实行大气环境质量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省人民*负责制定考核办法,对设区的市级人民*(含行政公署,下同)和县级人民*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逐级实施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第二章监督管理第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第十一条向大气排放*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套建设大气*染防治设施。

配套建设的大气*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第十二条本省按照*规定实行大气*染物排*许可管理制度。

实行排*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许可证的要求排放大气*染物;未取得排*许可证的,不得排放大气*染物。

黑龙江省财政厅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财政厅设28个内设机构: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信息及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档案等日常运转工作;承担综合材料起草、调研组织协调以及新闻宣传、督查督办、政务公开、接待等工作。

(二)综合处。

分析和预测全省经济形势并提出调控政策建议;负责研究制定全省住房改革财政政策;负责全省土地出让收支政策、预算*及执行等管理监督工作;审批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拟订分成、减免及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政策;拟订*性基金征收管理政策;承担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工作;负责彩票管理及相关工作。

(三)法规处。

负责拟订全省财税立法规划和年度财税立法计划;负责组织起草有关财税方面地方性法规和省*规章草案;负责本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财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编纂工作;承办*赔偿费用管理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财政行政执法层级监督工作,组织实施本系统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负责财政普法宣传教育工作。

(四)税政处。

负责地方税务系统的财政财务管理工作;贯彻落实税收政策;开展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研究提出减免税和税收政策调整建议;承担税源调查分析工作;负责年度重点产品国际竞争力调查,研究提出关税实施方案调整建议。

(五)预算处。

研究提出财政政策、财政体制、预算管理制度和中长期财政规划的建议;*省本级*预算草案和办理预算追加追减事宜;负责省本级部门预算审核、批复、调整工作;提出增收节支和预算平衡的政策措施和建议;负责省本级支出标准体系建设工作;负责省对市县的相关财政转移支付工作,指导市县预算管理;承担全省地方*性债务汇总工作。

(六)国库处。

组织预算执行和分析预测;研究并执行金库管理制度和预算会计、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组织拟订国库管理制度、集中收付制度;组织*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管理财政和预算单位账户;承担财政决算和总预算会计核算工作;承担国库现金管理的有关工作;承担国债和地方债发行、兑付等相关业务工作。

(七)行政政法处。

承担行政、政法、军队、**(消防)等方面财政财务管理工作;拟订行政性经费的财务管理制度;拟订并实施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拟订外事财务管理制度;管理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人民币限额。

(八)教科文处。

承担教育、科技、文化等方面的财政财务管理工作;拟订并实施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承担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具体工作,按规定管理重大科技专项资金;承担省级文化企业财务管理的有关工作。

(九)经济建设处。

负责资源、环保、交通、发改、建设等方面的财政财务管理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参与拟订*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拟订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支持节能减排、新能源及可再生能源发展的财政政策;拟订并实施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负责管理产业技术研发、石油价格改革和灾后恢复重建等专项资金。承担工业信息、商务、供销、粮食、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管等方面的财政财务管理工作;承担有关政策性补贴资金、基金和专项储备资金的财政管理工作;参与研究拟订相关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制度,研究设立相关专项资金并拟订实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承担质量技术监督和粮食行业的财政财务管理。

(十一)农业处。

承担农业、林业、森工、水利、气象、畜牧、扶贫等方面的财政财务管理工作;拟订和落实财政支农政策;参与研究拟订部门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制度;研究设立支农专项资金;拟订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办法;参与支农项目立项审核论证;管理森警*经费和农口企业国有资产。

(十二)社会保障处。

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卫生、残联等方面的财政财务管理工作;拟定并实施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会同有关方面管理省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有关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省级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牵头审核、汇总全省社会保险基金年度决算。

(十三)企业处。

研究提出支持企业发展的财政政策;组织实施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及相关政策;*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支持企业改革与发展的相关专项资金;拟订支持国有企业改革的财政财务政策,承担省级国有企业改革成本费用的测算及确认工作;按规定管理地方国有企业的财务管理,指导国有企业建立和完善财务管理的内控制度;负责企业决算*和快报的编报及分析工作;负责省国资委及与企业有关的主管部门的部门预算。

(十四)企业监督管理办公室。

负责拟订全省派驻企业监事和财务总监管理制度和办法;负责地方金融机构财务监管工作以及派驻财务总监和按法定程序派驻监事长的管理工作;组织财务总监的资格考试,审核认定财务总监的任职资格;管理、监督、指导财务总监工作;组织企业按规定编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预算并负责催缴等工作;组织对地方国有企业执行财务制度和会计信息质量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十五)国际金融处。

承担*融资业务的有关工作;负责*内外债管理;拟订*债务管理政策和制度;承担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相关工作;负责地方金融机构的财务监管和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工作;拟订地方金融企业财务和国有金融资产管理的政策和制度。

(十六)*采购管理办公室。

拟订*采购政策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监督管理省级*采购活动和对下工作指导;审批和确认中介机构*采购业务代理乙级资格;核准供应商进入*采购市场资格;负责*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和人员培训;负责加入*采购协议(GPA)谈判日常工作;核准省级*采购计划,审批采购方式;负责处理省级*采购投诉;负责公务用车定编和审批。

(十七)非税收入管理处。

承担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工作;拟订非税收入管理相关制度和政策;负责省级非税收入预算*、执行和非税收入监缴工作;负责建立和管理非税收入信息系统和项目库,分析非税收入预算执行情况;负责办理省级非税收入的减免、退付工作,负责非税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和收缴管理改革工作;承担非税收入票据的相关管理工作;指导市县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和省有关乡镇财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指导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管理缓解县乡财政困难奖励和补助等中央和省对乡镇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中小企业担保机构代偿风险财政补助、支持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小城镇发展和基层*建设等有关专项资金;管理乡镇债务;监督各项涉农财政资金的落实;监督指导全省“乡财乡用县管”财政管理方式改革和“村财乡管”改革工作;指导乡镇财政信息化建设。

(十九)会计管理局。

贯彻实施*会计法规和政策;负责拟订全省会计法规和制度;负责全省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负责单位会计核算和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情况检查工作;按规定负责全省会计专业技术职称考试、评审的管理工作;负责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监督全省会计电算化工作;指导全省会计基础规范工作;监督管理全省会计账簿设置工作;负责全省代理记账管理工作;指导会计学会工作。

(二十)注册会计师管理处。

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的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和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审批;负责全省会计师事务所的分设及合并审批;负责全省的会计师事务所终止事项和变更事项的备案管理;负责全省注册会计师执业和注册批准人员名单备案;负责对全省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日常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依法对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指导;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

(二十一)监督检查局。

拟订财政监督检查的政策和制度;监督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承担监督检查会计信息质量、财政收支管理工作,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建议;依法查处违反财经纪律问题和打击报复案件;接待和处理财政监督方面的来信来访;监督本厅内设机构执行财政法规、政策和制度及厅直单位财务收支管理情况;指导全省财政监督业务工作。

(二十二)绩效评价处。

拟订全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制度、标准和实施办法;负责全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组织实施和部署检查;推进省级财政支出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及市、县财政业务工作和缓解县、乡财政困难工作绩效评价;建立健全全省财政预算绩效评价体系;指导市(地)、县(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建设、管理全省财政绩效评价信息资源数据库和网络体系。

(二十三)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处。

承担拟订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及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参与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研究并提出政策性建议;按规定承担省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对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事项进行审批;承担省本级文教企业和事业单位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二十四)资产评估处。

拟订并执行地方性资产评估管理的法规、规章和管理制度;审批全省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合并和终止行政许可;负责全省资产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的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按规定对省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金融企业及省*授权监督管理以外的国有资产投资控股和参股企业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进行备案、核准和抽查管理;承担财政部、省*委托的资产评估事项;指导、监督省资产评估协会工作。

(二十五)农村财政财务处(挂省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牌子)。

负责农村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负责村级偿还公益性债务奖励资金管理和村级三项经费财务监督管理;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负责国有农场税费改革资金管理;组织承办乡镇以下财政涉农补贴资金发放到农户的核定和落实;负责财政涉农有关信访的调查处理;组织对农业企业、农民税费改革调研并提出有关建议;负责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承担农村综合改革的综合、指导、协调及监督工作。

(二十六)罚没收支管理办公室。

负责全省罚没收支管理工作;贯彻实施罚没(扣押)财物管理法律、法规,制定罚没(扣押)财物管理有关制度和政策;负责省级执法机关罚没(扣押)物品公物仓管理和执法部门办案补助支出管理;负责全省罚没收支决算和罚没票据管理工作。

(二十七)财源建设工作指导处。

组织*和实施全省中长期财源建设发展规划;参与研究拟订全省财政收入增收政策;研究拟订和组织实施财政支持开发区建设和吸引社会投资政策;负责组织财源建设项目考察和跟踪问效工作,*财源建设项目扶持计划,组织落实财源建设项目扶持资金;负责财源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定期对各地财源建设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和奖惩。

(二十八)人事教育处。

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干部和人事管理;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出国人员的政审工作;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全省财政系统教育培训规划,管理系统教育培训经费;指导全省财政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和基层思想政治工作。

机关*委。按*章规定设置,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工作处。负责厅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和服务,指导厅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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