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上班入职技巧

盘锦人才招聘网?盘锦人才网_盘锦人才市场

2022辽宁盘锦事业单位招聘条件

(一)具有**国籍;

(二)18周岁及以上、35周岁及以下;报考人员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

(三)拥护***,拥护*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四)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具有*承认的本科及以上学历、学士及以上学位;

(八)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详见《盘锦高新区2022年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岗位信息表》。

符合招聘条件和招聘岗位具体资格条件的社会在职、非在职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关于2022辽宁盘锦事业单位招聘条件的相关内容。

盘锦*网03文件

*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

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民政部、教育部、*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意见》已经*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有效途径,对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保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制定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对促进安置工作尽快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确保自谋职业工作的顺利开展是十分必要的。地方各级人民*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着眼于国防和军队建设大局,从*和*的根本利益出发,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及时督促检查,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落实好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可根据本通知规定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办公厅

二○○四年一月二十日

————————————————————————————————

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意见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兵役法》和*、*的有关政策规定,现就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有关优惠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

(一)符合城镇安置条件,并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可以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在户口所在地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式样由民政部统一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印制,安置地民政部门负责核发。

二、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

(二)各类就业培训和职业教育等机构,要根据劳动力市场变化和产业结构调整需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就业培训。对经过培训取得*承认的职业资格证书的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地民政部门要对个人所付培训费给予一定的补助,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列入预算,中央财政对安置任务重和经济欠发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三)各类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积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职业介绍和指导服务。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案管理及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并在一定期限内减免有关服务费用。

(四)用人单位在面向社会招聘员工时,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录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

各级行政机关在考录公务员时,应允许符合报考条件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参加考试,服役期视为具有社会实践的年限,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两年内被行政机关或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录用的,要将《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交回民政部门,并退回发给的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不再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五)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后,要按照*和当地*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并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享受相应社会保险待遇。

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凭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接续手续,及时建立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等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在服役期间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并入新建立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三、*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

(六)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报考*高等学校的,投档总分可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以上的,投档总分可增加20分。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投档总分可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投档总分可增加20分。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具有本科学历报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予以复试或录取。

四、个体经营

(七)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除*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网吧、氧吧等)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3年内免交下列费用:

1、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2、卫生部门收取的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

3、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5、其他有关登记类、管理类的收费项目。

五、税收

(八)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上述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企业职工总数×100%)×2。

(九)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上述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企业职工总数×100%)×2。

(十)对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十一)本意见所称新办企业是指本意见印发后新组建的企业。原有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以及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或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不能视为新办企业。

本意见所称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的经营活动的企业。

(十二)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开发荒山、荒地、荒滩、荒水的,从有收入年度开始,3年内免征农业税。对从事种植、养殖业的,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有关种植、养殖业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对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和相关技术培训业务以及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繁殖和疾病防治业务的,按现行营业税规定免征营业税。

六、*

(十三)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经济实体,经营资金不足时,可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向商业银行申请*。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应优先予以信*支持。

七、户籍

(十四)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县级以下城镇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应准予其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和相应证明办理落户,其家属和子女是农业户口的,允许办理“农转非”手续并随其落户。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地级以上城市落户的按照当地的有关规定办理。

各地在办理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及其随调(迁)配偶、子女落户时,不得收取*政策规定以外的费用。

民政部

教育部

*部

财政部

人事部

劳动保障部

人民银行

税务总局

工商总局

二○○三年十二月八日

————————————————————————————————

关于发布《盘锦市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安置办法》的通知

盘政规[1998]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安置工作,根据《**兵役法》和《辽宁省退伍义务兵安置实施细则》(辽政发[1989]11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市境内安置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是指*发布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二条所列人员。

第四条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接收、安置工作在市、县(区)人民*领导下进行。

各级人民*设立退伍军人安置机构,负责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的安置工作。军分区(人武部)、*、计划、劳动、人事、*、粮食、财政、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协同做好退伍军人安置工作。

第五条安置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是巩固国防、加强军队建设、保证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我市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均有接收、安置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的义务,必须保质保量完成各级*下达的安置任务(含有偿转移安置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安置。

第二章农村退伍义务兵的安置

第六条农业户口的退伍义务兵,当地乡(镇)人民*在其建户、购粮、资金、技术、土地使用等方面给予适当帮助和照顾,扶持其发展生产;乡镇企事业单位面向社会招收职工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对退伍义务兵优行录用。

各有关部门在安排劳务输出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对退伍义务兵优先予以安排。

第七条对在*服役期间荣获*或大*荣誉称号或荣立二等功一次、三等功二次以上的,以及孤儿退伍义务兵,由原征集地的县、区退伍军人安置部门接收、安置,其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

第八条对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的二、三等以上伤残军人,由原征集地退伍军人安置部门接收、安置,其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并按规定发给伤残保健金。

第九条各县、区退伍军人安置部门要建立退伍军人档案制度、推荐制度,设立由民政、人武部等部门参加的退伍军人两用人才管理机构,积极帮助和扶持退伍军人创办经济实体,兴办第三产业。要建立退伍军人的现代农业科学知识、商品生产知识和生产技能培训基地,使他们在发展现代农业和组织农民致辞富奔小康中起骨干带头作用。

第三章转业志愿兵、城镇退伍义务兵的安置

第十条转业志愿兵、城镇户口(含农村商品粮,下同)退伍义务兵,由市、县(区)退伍军人安置部门接收、安置,安置指标由各级人民*下达,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和全社会均衡负担安置任务的办法,并根据本人在*服役期间的表现,择优分配。对按比例当年不够一个名额的单位逐年累计计算安置任务。

第十一条城镇户口退伍义务兵入伍前系学校(含中等专业学校和技校)未毕业的学生,退伍后要求继续学习而本人又符合学习条件的,学校应在下一学期开始时准其复学,如原学校撤销或合并,市、县(区)教育部门应安排他们到相应的学校学习。

第十二条转业志愿兵、城镇户口退伍义务兵入伍前是企事业单位正式职工的,退伍后由原单位复工复职,原单位已撤销或合并的,由合并后的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安置,也可由退伍军人安置部门统一分配安置。

第十三条城镇户口退伍义务兵报考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在退伍一年内参加考试未被录取的,可继续安置;超过一年参加考试未被录取的,退伍军人安置部门不再进行安置。

第十四条城镇户口退伍义务兵服役期间父母户口迁移,退伍后要求到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的,应提供入伍前户口所在地的户籍证明和新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方可接收、安置。

退伍义务兵家庭原为农业户口,服役期间父母双方按*有关政策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按城镇户口退伍义务兵进行安置(非政策性农转非户口除外)。

第十五条转业志愿兵、城镇户口退伍义务兵跨县、区安置的,须报市退伍军人安置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城镇户口义务兵因*员额缩减,因战、因公负伤(含因病)致残,因患病不宜在*服现役,因*建设需要调出*或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经*师(旅)以上机关(含师旅机关)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由原入伍征集地的退伍军人安置部门予以接收,并按有关政策予以妥善安置;不具备上述条件提前退出现役的,不予安置。

第十七条转业志愿兵、城镇户口退伍义务兵在待分配期间犯有刑事罪(过失犯罪除外)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处罚的,取消其安置资格。

第十八条转业志愿兵、城镇户口退伍义务兵离队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到入伍集地的退伍军人安置部门报到,档案由*派人送达或邮寄;个人自带档案的,退伍军人安置部门不予接收。离队后一年内不到退伍军人安置部门报到或安置后半年内不到接收单位报到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十九条转业志愿兵、城镇户口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经费,分别列入市、县(区)财政预算,专款专用,不准挪用。

第二十条对转业志愿兵、城镇户口退伍义务兵自愿到劳动市场择业,自谋职业,不需要*安置的,经本人书面申请,可从有偿转移金中发给一次性安置费。

第二十一条对因受客观条件限制,当年难以落实安置计划的单位,经当地*批准后,可以经济补偿形式体现所承担的义务,有偿转移金额按其单位职工年人均工资福利待遇总和或上级安置部门规定数额计算。

第二十二条对在接收、安置转业志愿兵、退伍义务兵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区)人民*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四章资励和处罚

第二十三条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安置转业志愿兵、退伍义务兵的单位或部门视其情节给予处罚:

(一)不得评为*政绩考核先进单位和“双拥”工作模范(先进)单位;

(二)由人事、劳动和企业主管部门冻结接收单位的人事关系;

(三)由县以上人民*退伍军人安置部门按未完成任务的人数对应接收安置单位处以每人5000元至10000元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同时,不免除接收安置任务,并责令限期接收。被处罚的单位既不提出行政复议,又不接受处罚和如期接收退伍军人,也不申请有偿转移的,当地*退伍军人安置部门可提请人民*强制执行,并对单位领导给予通报批评以上的处分。

第二十四条各级退伍军人安置部门要严格依法办事,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盘锦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九日

辽宁省退伍义务兵安置实施细则

辽政发〔1989〕111号

第一条根据*发布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退伍义务兵是指《条例》第二条所列人员。

凡在我省境内安置退伍义务兵,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各级人民*统一领导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的民政部门可根据安置工作的情况,设立退伍军人安置机构和配备与任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负责退伍义务兵安置的具体工作。

人民武装、计划、劳动、人事、粮食、财政、卫生等部门和*机关应协助同级民政部门做好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

第四条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必须坚持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安置手续由县以上退伍军人安置机构负责办理。*机关、粮食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凭退伍军人安置机构的介绍信分别办理落户、粮油供应手续和接收安置。

第五条当地人民*对原是农业户口的退伍义务兵,有条件的应在技术、信息、资金等方面给予帮助,扶持其发展农业生产。

第六条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原是农业户口的退伍义务兵,离队前立功证件齐全、手续完备的,由原征集地县退伍军人安置机构负责接收,应安排在本县全民所有制或者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本人改为非农业户口,供应商品粮。但离队后补发立功证件的除外。

第七条对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的二、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其中原农业户口的义务兵,退伍后原征集地不能安排工作的,可在每年千分之二农转非指标内给予适当照顾,并发给在乡残废抚恤金。

第八条原是农业户口的孤身退伍义务兵,无住房或者严重缺房的,自建和靠集体帮助建房所需木材,由省、市、县物资部门单列指标,凭县退伍军人安置机构出具的证明供应。建房所需其它建筑材料和住宅建设用地,由有关部门帮助解决。

第九条由全民所有制农场、林场、牧场、渔场应征入伍的职工或者职工子弟,退伍后应由原所在单位接收安置。但其中原是城镇户口的,应按城镇退伍义务兵对待。

第十条原是城镇户口的义务兵退伍后,由省、市、县退伍军人安置机构凭《城市和农村非农业人口应征青年安置卡片》接收安置。安置卡片由省统一印制。

市、县人民*每年应在退伍义务兵返回原征集地前,及时向各系统下达预分劳动指标。安置机构按预分劳动指标安置退伍义务兵。

第十一条原是城镇户口的义务兵退伍后,要求自谋职业的,原征集地的市、县退伍军人安置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给予支持和帮助。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不再负责安置。

第十二条原是城镇户口的义务兵,被*除名或者开除军籍的,由原征集地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接收;*机关凭*师(旅)以上机关出具的证明,给予办理落户手续,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第十三条符合《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退伍义务兵,在其复学后,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不再负责安置。

第十四条退伍义务兵报考省属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年龄可放宽三岁。在退伍一年内参加考试未被录取的,可继续安置;如一年后再次报考,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不再负责安置。

第十五条服役期间患有精神病或者慢*的义务兵,退伍时本人档案中必须有*团级以上医院开具的患病证明。

原是农业户口的义务兵服役期间患有慢*,退伍后未愈或者旧病复发需要*,所需医疗和生活费用由本人自理。确有困难的,由当地民政部门给予适当补助。

各级退伍军人安置机构对患病负伤致残的退伍义务兵,应当按规定及时办理接收手续。

第十六条义务兵服役期间父母从城镇迁往城镇或者从农村迁往城镇,退伍时要求到父母所在地安置的,应凭其父母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人民*)和当地*机关出具的证明及父母的《户口簿》和《粮油供应证》接收安置。义务兵服役期间,父母从城镇迁往农村的,退伍时根据本人自愿,可在父母所在县境内的城镇或农村安置。但*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义务兵因特殊情况退伍后要求易地安置的,在不改变户口性质的前提下,除应提供有关证明,填写《退伍军人因特殊原因易地安置申报表》外,在征得接收地的同意后,按下列规定分别办理:

(一)跨省(含出入省)、跨市安置的,由省退伍军人安置机构审核批准;

(二)市内跨县安置的,由市退伍军人安置机构审核批准,报省退伍军人安置机构备案。

对被发现的采取欺骗手段实现易地安置的退伍义务兵,一律退回原征集地。

第十八条对义务兵退伍时自带人事档案密封被开启时,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不予接收。

第十九条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经费,应分别列入省、市、县财政预算。用于农村无住房或者严重缺房的孤身退伍义务兵建房补助、退伍义务兵的技术培训、待分配期间的患病医疗以及印制宣传材料等项开支。

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经费应专款专用,不准挪用。

第二十条对接收安置退伍义务兵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由人民*或者民政部门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二十一条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接收安置退伍义务兵的单位,由省或者市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接收安置并承担在拒绝接收期间应发给退伍义务兵的全部工资。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单位主管*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各级退伍军人安置机构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中,应遵纪守法、秉公办事。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对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盘锦文化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

盘锦文化旅游发展有限责任*(以下简称“文旅*”)是经盘锦市人民*批准并由盘锦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设立的国有独资*,涵盖文化、旅游、体育三大主业板块,以推动盘锦市文化、旅游、体育产业联动发展,打造国内、国际知名的文化旅游*为目标。现根据业务需要,*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若干名,现公告如下:

一、公开招聘人数及条件

(一)招聘人数

此次公开招聘*工作人员6人。

(二)应聘要求

1.应聘条件

(1)具有**国籍,遵守*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

(2)本科以上学历,法律、会计、金融、经济、管理、计算机、语言、新闻传播、工程、旅游、体育等相关专业。拥有司法资格证、会计证、基金证、金融行业从业资格证等从业资格证者可适当放宽学历条件,优先聘用;

(3)同等条件下,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者优先聘用;985和211工程高等院校优秀毕业生优先聘用;

(4)需具有与应聘岗位相关的一年以上工作经历;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年龄38周岁以下,特别优秀者年龄可酌情放宽;

(6)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具体岗位资格条件详见:《文旅*公开招聘基层工作人员岗位需求表》(附件1)。

2.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参加应聘:

(1)受过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2)处于*纪、政纪处分规定期限内的;

(3)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4)其他不符合应聘条件的。

二、招聘程序

公开招聘工作由文旅*委托第三方专业人力资源*组织实施。按照报名及资格审查、面试、笔试、体检、公示等程序进行。

(一)报名及资格审查

报名和资格审查时间为2017年2月23日至2017年2月28日。

此次招聘报名方式为*报名,以邮件发出日期为准,每位应聘人员限报一个岗位。参加应聘人员请登录盘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lnpj.hrss.gov*)下载并填写《文旅*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登记表》(附件2,报名时只填写“个人简历”以上部分,“诚信”部分现场审查时填写,登记表内照片处请*本人近期2寸免冠证件照,jpg格式,20KB以下)。填写后的《报名登记表》发送到指定邮箱(pjwljt@163*),邮件主题和《报名登记表》务必均命名为“职位名称+本人姓名”,收到邮件后我们会人工回复,无需来电确认。报考人员须在规定时间内报名,逾期不再受理。

报考人员的资格审查贯穿考录工作全过程。参加现场资格审查的人选以电话通知为准,接到电话通知后,应聘人员须携带《报名登记表》、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注册执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获奖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到盘锦市辽东湾新区行政中心C座101室,进行现场资格审查。凡有关材料信息不实、与《报名登记表》填写不符的,取消该报考人员考试资格。

(二)面试

根据现场资格审查结果,按照优中选优的原则确定面试人员名单,经电话通知面试时间、地点。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谈法,由面试评委会对应聘人员进行面试评价。应聘人员隐名面试,每名应聘人员面试时间为15分钟(包括思考时间),面试时向应聘人员发放试题单,总分100分。

(三)笔试

面试合格者,电话通知笔试时间、地点。笔试总分100分,试题类型为非标准化试题,得分在六十分以上(含六十分)记为合格。根据报考人员面试与笔试总成绩,综合择优确定招聘岗位拟聘用人选。

(四)体检

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组织拟聘用人选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体检不合格者或放弃体检者,不予聘用。体检时间另行通知。

(五)公示

拟聘用人选在盘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公示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与拟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三、聘用管理、岗位待遇

(一)办理入职

文旅*人力资源部按照*入职程序办理人员入职手续。聘用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2个月。试用期满,*对聘用人员进行试用期满考核,考核不合格的,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办理;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

(二)薪酬待遇

文旅*提供具有市场竞争力的薪酬待遇,主要包括:

1.试用期工资为2800元/月,期满转正后基础工资为3500元/月,外加绩效奖金;

2.缴纳五险一金;

3.按*相关规定享受带薪休假。

四、其他

1.正式聘用人员必须与原单位解除一切关系,如发生纠纷由其自行负责处理,同时文旅*与其解除聘用关系。

2.本公告未尽事宜以文旅*人力资源部解释为准。

联系人:吴宣颖 18642772070

*:0427-2680597

0427- 2680571

附件:附件1:岗位需求表

附件2:报名登记表

站长推荐:事业单位招聘频道为大家推出【 2017年事业单位招聘考试课程!】考生可点击以下入口进入免费试听页面!足不出户就可以边听课边学习,为大家的梦想助力!

本文链接:http://www.ahdhgm.com/html/87962076.html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