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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大学招生网 长安大学2023年免试招收港澳台高中毕业生

长安大学招生办电话

长安大学招生办*为029-82334104、029-82334813,该校联系地址为西安市南二环路中段、邮编为710064、联系邮箱为zsb@chd.edu*。

随着各省市高考成绩的陆续发布,为了方便广大考生及家长随时了解招生信息,长安大学本科招生*均已开通,欢迎考生及家长来电垂询。

长安大学简介:

长安大学直属*教育部,是教育部和交通运输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陕西省人民*共建的*“211工程”重点建设大学,*“985工程优势学科创新平台”建设高校,*世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2000年由始建于二十世纪50年代初的原西安公路交通大学、西安工程学院、西北建筑工程学院合并组建而成。

学校座落于历史文化名城西安,现有校本部和渭水2个校区、太白山和梁山2个教学实习基地,校园面积3745亩。校本部毗邻西安大雁塔,渭水校区位于*级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60多年来,长安大学逐步发展成为以工为主,理工结合,人文社会科学与基础学科协调发展,以培养公路交通、国土资源、城乡建设等专业人才为办学特色,在国内外有一定影响的高等学府,已为*培养各类毕业生25万余人。

长安大学研招网录取名单

长安大学研招网录取名单如下:

以上信息只是一部分,如需详细信息,请登录本校考研招生网查找!

长安大学,坐落于陕西省西安市,是**教育部直属高校,是教育部和交通运输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陕西省人民*共建的*“双一流”建设高校,[40]*“211工程”重点建设大学,*“985工程优势学科创新平台”建设高校;入选*“111计划”、“双万计划”、教育部“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级新工科研究与实践项目;

是高水平行业特色大学优质资源共享联盟、中俄交通大学联盟成员高校,是**奖学金来华留学生接收院校、*大学生文化素质教育基地、首批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基地。

2022年长安大学招生章程

2022年长安大学招生章程已经公布,主要包含学校概况、招生计划、报考条件、录取规则、收费标准、奖助学金等信息,以下是详细内容,供大家参考。

长安大学2022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教育部有关规定和《长安大学章程》,结合学校本科招生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长安大学。院校国标代码:10710。地址:陕西省西安市。上级主管部门:**教育部。办学层次及类型:教育部直属、全日制公办本科,*“双一流”建设高校,由教育部与交通运输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陕西省人民*共建。

第三条颁发证书: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学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长安大学普通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长安大学本科招生包括普通高考生(含艺术和体育类考生)、中外合作办学、*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内地西藏班、内地*班、高水平运动队、少数民族预科班和港澳台侨招生等。

长安大学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的德智体美劳情况,择优录取。

第五条长安都柏林国际交通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的、我校与爱尔兰都柏林大学合作举办的非*法人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入学即同时在两校注册学籍,采用“4+0”(即四年均在长安大学学习)双学位培养模式。学院开设道路桥梁与渡河工程(中外合作办学)、车辆工程(中外合作办学)和交通运输(中外合作办学)三个本科专业。学生修完双方共同制定的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所有课程且成绩合格,取得规定的学分,即可获得长安大学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和都柏林大学颁发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六条学校设立长安大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本科招生工作的决策机构,负责对本科招生工作进行集体审议和决策。

第七条长安大学招生办公室作为学校本科招生的常设工作机构,在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学校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进行监督,同时招生工作接受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九条长安大学招生录取工作受教育部统一领导,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招生考试机构〕”的原则,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招生考试机构组织下开展学校分省份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条长安大学面向全国招生,根据*政策要求,着力促进区域、城乡入学机会公平,优化学校生源结构,统筹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人数和生源质量、各专业就业情况等因素,确定分省份分专业招生计划。年度招生计划及分省份分专业招生计划以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招生考试机构公布为准。

学校将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调节各地上线生源的不平衡及解决同分数考生的录取问题。

第四章录取原则

第十一条学校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招生考试机构提供的投档成绩进行阅档。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第十二条学校承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招生考试机构认定符合教育部加分政策的高考投档成绩。同一考生如有多项政策性加分,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且原则上加分不得超过20分。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均不得用于不安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经我校认定且各级公示合格的各类特殊类型招生考生,其优惠政策以相应招生类别认定政策为准。

第十三条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学校将按照考生投档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可进行志愿征集。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可进行志愿征集。若征集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生源质量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学校根据投档成绩,按照分数优先原则录取专业,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内蒙古自治区按照“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原则投档录取。超过1:1范围的进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原则录取)。对于专业志愿无法满足的考生,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按照投档成绩结合体检结论等情况调剂录取,直至录取额满;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五条对于投档考生,在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按照数学、语文、外语顺序优先录取相关科目分数高者;提供考生综合素质档案的省份,参考考生的综合素质评价信息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在高考综合改革省份,我校只录取选考科目与专业要求科目一致的考生。

第十七条我校普通类招生专业不限制男女比例。

第十八条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以及我校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学校高校专项计划、高水平运动队、艺术类、港澳台侨等招生项目,依据教育部有关文件单独发布招生简章。戏剧与影视学类(分流专业含广播电视编导和戏剧影视文学)不组织校考,考生省统考专业成绩须达到所在批次省统考专业合格线,高考成绩须达到生源省份普通专业第一批次本科录取控制线(合并批次省份按省指导线),学校按高考成绩择优录取,同分时依次比较文化课单科成绩、省统考专业成绩。体育类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档成绩录取,同分时依次按照体育专业省统考成绩、高考成绩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报考建筑类专业(含建筑学、城乡规划、风景园林)的考生,建议具备美术基础。报考英语、日语专业的考生,按照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招生考试机构投档规则执行,学校对口试不另作要求。

第二十一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英语、日语、工科试验班、国际工程班专业和艺术类、少数民族预科班,其招生专业本科教学公共外语课只开设英语授课。外语统考语种为非英语的考生,谨慎填报专业志愿。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学校实施大类招生,通过专业类录取的学生入学后按照专业分流办法进行专业分流,大类招生方案在长安大学本科招生网按年度进行信息公开。如学校对大类招生与专业分流进行改革和调整,以入学后相关分流和管理办法为准。

第二十三条新生入学后,按照*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学生,依据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学校建立有*资助、社会捐助、学校奖助、学生自助“四位一体”的成才型资助育人体系,满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经济层面与成长发展层面的双重精准需求。

激励机制中设有*奖学金、校内奖学金、社会捐赠奖学金等;保障与成长机制中设有*助学*、*助学金、*励志奖学金、勤工助学资助、社会捐赠助学金、临时生活困难补助、冬寒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技能提升计划等。学校资助*:029-82334149,61105098。

第二十五条学校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及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当年核定的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含中外合作办学专业)。

第二十六条我校招生*:029-82334104、82334813。传真:029-82334099。监督电话:029-82334612。本科招生网网址:*zsb.chd.edu*。本科招生微信公众号:zsb82334099。

第二十七条我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相关工作不收取*规定外的费用。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由长安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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