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房屋出租?黑河小户型楼房屋出租
房屋买卖*合同范本4篇
房屋买卖*合同范本(一)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即买方)
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
第三人:(以下简称丙方,即卖方)
买卖双方已经签订位于重庆市(以下简称“该房屋”)的买卖(居间)合同,三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申请*事项
*银行:;*期限:年;*金额:人民币元。以上事项以*银行审定为准。
第二条委托事项
1、甲方委托乙方向银行代为提出*申请,*银行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均视为乙方完成本事项。 2、乙方根据*银行的需要为甲方向银行*提供阶段性担保。担保期限为:自*银行发放*起至该房屋抵押完成、《房地产权证》交回*银行为止。如果*银行不需要乙方提供阶段性担保,甲方仍应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向乙方全额支付服务费。
第三条*服务费金额及支付方式
1、*服务费金额:人民币元,由甲方在签订本合同时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2、因代办*产生的邮寄费用(包括乙方向甲方发出的邮寄函件)复印费用等,由甲方承担。
第四条甲方责任
1、甲方应当符合相应的*条件,应当按照规定提交相关证件资料,并保证其真实、准确、合法、有效、及时。否则,甲方应自行承担其责任,除乙方已经收取的*服务费不予退还外,还应赔偿乙方损失。
2、按规定应当由甲方本人到场办理手续的,甲方应在乙方电话或书面通知后 2个工作日内达到指定地点办理手续。如果甲方未到场办理手续的,甲方应按每日 40元的标准向乙方另行增加支付*服务费。
3、甲方应无条件配合乙方办理该房屋的抵押登记手续,同意乙方将抵押登记后的《房地产权证》转交给*银行收执保管。甲方迟延交验证件资料或拒绝配合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包括甲方因其他纠纷致使该房屋被司法冻结、查封等情形),导致乙方不能及时开展工作的,均属甲方违约。甲方应按其实际延误的时间,以每日 30元的标准向乙方另行增加支付*服务费;延误时间超过 5日的,另行增加*服务费标准违按每日 60元计算。
4、甲方应当按本合同约定支付给乙方服务费及有关费用。
5、如甲方违反本条第 1、2、3款约定的义务,乙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时*银行已发放*的,甲方应将所借全部款项立即给付给乙方(银行发放的*额及相应利息),由乙方转交给银行。
6、在乙方为甲方提供阶段性担保期间,如该房屋过户到甲方名下的,甲方即以该房屋为乙方提供反担保抵押。
第五条乙方责任
1、乙方应在收妥相关证件资料后,及时在*银行、登记机关等规定时限内或约定时限内办理委托事项。如因*银行或登记机关的原因造成不能准时办理相关事宜的,乙方免责。
2、乙方为甲方向*银行提供阶段性担保。
3、乙方应履行本合同规定的通知义务。
4、乙方应对所代收的各项税、费专款专用,及时给付,不得挪用。
第六条丙方责任
1、同意甲方采用*方式支付购房款。
2、丙方应履行该房屋转移登记中应尽的责任,包括税、费的承担、资料的及时提供及人员的及时到场等事项。
3、因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丙方除应向甲方和乙方分别支付违约金 10000元人民币外,还应赔偿甲方和乙方的全部损失。如*银行已经发放*的,则丙方应立即将该*及相应利息给付给乙方,再由乙方归还给银行。
第七条送达地址确认
甲方、丙方确认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相关文书邮寄送达地址为:
甲方收件人:,地址:;
丙方收件人:,地址:.
如未填写,则甲方、丙方确认其身份证或营业执照上记载地址为相关文书的邮寄送达地址。乙方按上述地址寄出相关文书 3日,则认为已经送达和履行了通知义务。
第八条特别约定
1、按照该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约定的有关该房屋产权转移登记税、费和抵押登记费用的承担方,应在签订本合同时将该费用先行支付给乙方,由乙方代收代支。
2、因费用承担方未能及时支付上述费用给乙方,乙方将不向*银行出具放款通知单,因此而产生的不能准时发放*所造成的后果均由责任方承担。
第九条纠纷的处理
如因履行本合同产生的纠纷,三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起诉。
第十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经三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
年月日
乙方:
年月日
丙方:
年月日
房屋买卖*合同范本(二)
甲方(*方):身份证号:
乙方(购买方):身份证号:
为了确保房屋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现就房屋买卖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甲方自愿将位于x县x州镇x区内*一二楼(建筑面积平方米)*给乙方。甲方保证对其所售房屋拥有完全的所有权,没有抵押等各种负担。
第二条上述房屋的*价为人民币元整(¥元),此价格自甲乙双方签订协议书之日起不得变更。
第三条付款方式为现金交付,本协议签订之日乙方一次性将购房款交付甲方。
第四条因甲方交房前需要搬家,乙方给甲方一个月的时间,甲方必须在20xx年xx月xx日将房腾出并交付给乙方。
第五条因该房尚未办理产权证,故本协议签订之日甲方必须把此房的原买卖合同原件及相关票据均由乙方保管。将来房产证及土地证发放后甲方必须积极办理,以及必须积极配合乙方共同到房产部门办理上述住宅所有权过户手续,并将新的《房产证》交给乙方。上述住宅一经办理所有权过户手续,房屋的产权及使用权归乙方所有,甲方不再拥有产权及使用权等任何权利。
第六条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如遇征用、开发、*等与此房相关的权利义务等均由乙方享有和承担,在此日之前由此房产生的权利义务均由甲方享有和承担。
第七条上述住宅的交易过户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在收到乙方支付的购房款后未按规定时间将房及产证交给乙方的,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也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二)房屋买卖协议签订后,甲方违约不*上述房屋的,甲方除必须按乙方规定的时间退还已收取的乙方购房款外,必须承担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的违约责任;如乙方已付款但终止购房的,甲方只按已收款项的80%退回给乙方。
(三)违约方承担房价款20%的违约金。
第九条甲方交给乙方住房时须住房保持完好,并结清在此之前所发生的水电暖物业等所有费用。
第十条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房屋买卖*合同范本(三)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
买方:(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
根据《**合同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房屋买卖事宜达成共识并签定本合同,共同遵守共同执行:
第一条:甲方自愿将位于楼房一套*给乙方,房产证号为:,建筑面积为: m2(以该房屋产权证标注面积为准),产权人为,售价为人民币¥元,大写金额。该房屋建成年代为年(以该房屋产权证标注年代为准),规划用途为,此价格包括室内装修、屋内固定设施、具体约定的物品()。
第二条:乙方向甲方支付购房款人民币(大写)元整(首付款),剩余房款人民币(大写)元整,乙方向银行申请二手房*一次性支付给甲方。如因特殊原因乙方未能获得银行*批准的,本合同终止,乙方支付的房价款甲方应如数返还,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在申办*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咨询费)由乙方承担。
第三条关于对房屋产权过户及物业交割的约定
1、产权过户时间:甲、乙双方共同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银行*审批通过后10日内),过户时所发生的费用由承担,应当协助配合办理有关手续。
2、物业交割时间:甲方于收到全部房款后五日之内将房屋内物品搬清,将房门钥匙、水卡、电卡、及其它一切相关手续交给乙方,并结清之前的电费、水费、取暖费、物业费、天然气费及其它一切应交的费用。
第四条甲、乙双方义务
(一)甲方义务
1、甲方保证对其所*的房屋具有绝对产权,符合*有关房屋上市交易的相关规定,产权过户时无产权纠纷、无抵押、无查封,可以自由买卖过户,卖出后不得和乙方发生产权纠纷,如果和乙方发生产权纠纷,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如果该房屋产权有抵押,甲方必须在该房屋产权过户之前到相关部门解除抵押。
2、甲方应保证该房屋交付时符合*规定(不得恶意损坏房屋设施),并保证该房屋未出租或承租人已经放弃优先购买权。
3、甲方应保证签定本合同后五日内,将该房屋办理产权过户和办理*所需要的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提供给乙方。如果证件是假证或无效证件,其责任自负,并保证按时到场办理该房屋产权过户和*手续。
(二)乙方义务
1、签定本合同时向甲方首付款。
2、乙方保证签定本合同后7日内,自行准备好该房屋办理产权过户和办理*所需要的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如果证件是假证或无效证件,其责任自负,并保证按时到场办理该房屋产权过户和*手续。
第五条:解决纠纷的方法: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双方同意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提起诉讼。
第六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该合同自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定补充协议,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协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
年月日年月日
房屋买卖*合同范本(四)
卖方:_________(简称甲方)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买方:_________(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担保人:身份证号码: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地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产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乙方同意购买甲方合法拥有的座落在_____市_____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产一套,建筑面积_______平方米,房屋产权证号:_______________,土地使用面积_______平方米,土地使用证号:_____________。
第二条上述房产的交易价格为人民币___________元整(大写:_________元整)。此房交易价格为甲方净价,甲方不支付交易中的任何费用。
第三条付款方式:
1、甲方同意乙方以银行按揭方式付款,在本合同签定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_________元整(大写:_________元整),作为购房首付款。
2、剩余房款人民币________元整(大写:________元整)乙方申请银行按揭,待乙方申请的*获准后,甲方即可为乙
方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并将过户后的房产证交付乙方用作*抵押,申请的*由银行直接划拨给甲方(如银行实际审批数额不足剩余房款,乙方应在缴交房产交易税费当日将差额一并支付给甲方。如乙方____日内未能补齐差额,视为违约)。
第四条双方责任:
1、甲方保证*的房产符合*房产上市的规定,并保证产权清晰,无抵押、查封、*和任何纠纷,保证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有效,若违反上述约定,视为违约,造成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2、甲方应于收到乙方全额房款之日起____天内将该房产交付给乙方使用,并应在交房当日将_____________________等所有相关费用结清,交接后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3、经甲乙双方协商,在交房时,室内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随房屋交接赠送给乙方。
4、该房屋的相关权益、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及公共维修基金随该房屋一并转让。
5、乙方须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日内,将购房款全部缴纳给甲方,如乙方超出此交款期限未能交完购房款,此合同自动终止,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产生的所有费用及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不予退还乙方定金。
6、甲方应于收到乙方全额房款之日起____天内将户口迁出。
7、如乙方不能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内容,由担保人负责承担乙方所有责任与义务。
第五条本合同一式五份。甲方产权人一份,乙方一份,担保人一份,申请*银行一份,黑河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其补充约定经双方签字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可通过协商、诉讼方式解决。
第七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即生效。
甲方: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担保人: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
黑河地区有动迁法吗内容是什么
黑河市城市建设*安置暂行管理办法【颁布单位】黑河市人民*【发文字号】黑市政字[2000]26号【颁布时间】2000年05月25日【生效时间】2000年05月25日【全文】黑河市人民*关于印发《黑河市城市建设*安置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省、市直各单位:
《黑河市城市建设*安置暂行管理办法》经2000年4月29日市*第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0年五月二十五日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管理,根据*《城市房屋*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城市建设动迁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是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建设,需拆除房屋和其它设施及搬迁、安置、补偿等*事宜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黑河市房产管理局是全市城市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黑河市人民*动迁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动迁办),承担*管理具体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人,是指依法取得*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本办法所称的被*人,是指在*范围内的房屋和其它设施具有合法产权证照或使用证照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管理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因建设需*以及就地翻建拆除房屋的,必须向市动迁办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取得*许可证后方可*。
申请办理房屋*许可证,应提交下列证件和资料:
(一)建设计划、投资指标、建设规划和建设用地审批文件,建设资金证明;
(二)*范围内的详细户情、拆除房屋用途、数量及影像资料;
(三)与*户情况相符的安置用房平面图及*实施方案;
(四)拆除国有房屋和自管房屋的协议书;
(五)房屋灭籍单。
第六条实行综合开发的地区,应当统一*,由*人委托经批准的*承办单位实施*。
不实行综合开发地区的个别*,经市动迁办批准,*人按本办法规定可自行实施*。
凡是承办*业务的单位必须取得*承办资格,参加实施*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业务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
房屋*主管部门不得接受*委托。
第七条*人*完后,应当向市动迁办写出书面报告,经验收签证后市规划部门方可放线施工。
第八条市动迁办核发*许可证后,应当向*范围内的被*人发布公告或召开*动员会,公布*人、*承办单位、*范围、搬迁期限等,宣传有关*的法规、工作制度。
市动迁办应监督*人、*承办单位和被*人执行本办法,监督检查各项*活动,依法保护*人和被*人的合法权益。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在规划部门确定的*范围内不准交易、分割、互换、翻建、扩建、新建、析产、赠与、出租、改建房屋及其它设施,不准改变房屋用途,不准补发房屋证照。
第九条*公告发布之日起,搬迁期限不得超过15天。在规定期限内,对提前搬迁的被*人,可以给予奖励,奖励费由*人承付,被*人每提前搬迁1天,每户可奖励50元。
第十条*范围确定后,市*主管部门应当通知*部门暂停办理向*范围内迁入的居民户口和居民分户。
第十一条*人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按批准的*范围实施*,不得擅自改变已批准的*范围和搬迁期限;
(二)按本办法规定在搬迁期限内与被*人就补偿办法、安置地点、安置面积、进户时间、有关费用发放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签订书面协议;
(三)在未超过搬迁期限前,不得对未搬迁的被*人停止供水、供电、供热、拆扒房屋和道路;
(四)保证对被*人的安置房屋符合*规定的住宅建设设计规范和省的有关规定;
(五)保证被*人的安置面积;
(六)保证被*人的进户时间,一般工程的临迁期不超过18个月。
第十二条*承办单位在承办*时应与*人签定委托承办协议。遵守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承办没有取得*许可证的*业务,不得借机索取房屋和谋取私利,不得侵害*人和被*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非法手段实施*。
*承办协议主要内容:*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安置地点、临迁方式、临迁期限、违约责任等和当事人认为需要订立的其它条款。
协议签定后,报市动迁办监督执行。
委托*费,按省建委、省物价、省财政部门统一规定标准收取。
第十三条被*人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服从建设需要,按时搬迁,不得借故拖延阻碍建设施工;
(二)向*人出具房屋和其它设施的合法产权证照或使用证照;
(三)接到进户通知书后,及时同*人按协议对安置房屋进行验收,按期进户;
(四)不得借故强占住房。
第十四条在房屋*主管部门公布的搬迁期限内,*人与被*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就*补偿事宜签订书面协议。*补偿协议应载明补偿标准、补偿金额、付款方式、付款时间或者补偿面积、房屋地点、过渡方式、过渡期限、有关费用发放及当事人双方认为需要订立的其它条款和违约责任。
协议签订后,可以向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并报市动迁办备案。
*依法代管的房屋,代管人是*主管部门的,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五条*人与被*人按*规定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市动迁办裁决。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人民*起诉。在复议和诉讼期间如*人已给被*人作了安置或者提供了周转房的,不停止*的执行。
第十六条在房屋*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被*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搬迁的,市人民*责令其限期搬迁,逾期不搬迁的,由市人民*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搬迁,或者由*主管部门申请人民*强制搬迁。
*人或*承办单位不得擅自对被*人实施强制搬迁。
第十七条被*人搬迁后,由*人或*承办单位发给*证明。新房竣工验收后,由*人或*承办单位负责办理进户手续,被*人方可进入新居;擅自迁入的,限期搬出,拒不搬出的,*人或*承办单位可将其强行迁出,并令其赔偿损失,因抢房造成的损失自行负责。
第十八条市动迁办和*人对*安置档案要加强管理,并建立健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第十九条*、城管监察、教育、工商、粮食、供电、供水、供热等部门以及被*人所在单位应当配合*主管部门做好*工作,协助解决实际问题。
第二十条*人应当按*、省有关规定向市动迁办缴纳*管理费。
第三章*安置补偿
第二十一条*人对应当安置的被拆除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安置和补偿。
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是指在*范围内有正式户口、合法产权证照和合法使用证照的公民;被拆除非住宅房屋使用人,是指在*范围内有正式办公、生产、营业用房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属于从事生产和经营的,还应当有营业执照。
生产、营业用房以建造、翻建时规划部门批准的和房屋产权证照上标明的房屋性质确定。
第二十二条*住宅房屋的安置地点,根据新建工程总体性质确定。新建工程为住宅的,对使用人就地安置;新建工程为非住宅的,对使用人易地安置;新建工程以住宅为主的,对使用人以就地安置为主,安置不下的可易地安置。
从城市环境较好的地段迁入较差地段安置的,免费增加10%至30%的安置面积。
根据城市规划要求,*非住宅房屋可就地或易地安置。
第二十三条凡是住在无合法产权手续房屋的住户,不算被*户。但确属居住15年以上,有正式户口和粮食关系,又确无其它住处的,房屋墙体厚度在37公分以上,有*囱和保温棚、取暖设施的,按市场交易价格的30%给予补偿,不予安置。
本办法实施后的违章建筑,一律无偿拆除,不予安置。
第二十四条*人*房屋,按产权所有人或使用人所持合法证照上注明的建筑面积安置。
原房屋承租证或产权证照未标明建筑面积的以实际测量的建筑面积为准。
第二十五条被*人要求安置楼房时,按安置楼房建筑面积的本体工程造价与原房建筑面积评估价格结算差价,并以物价部门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标准调整楼层差价。超出原房建筑面积部分按商品房价格购买。
本体工程造价以安置楼房的决算价格为标准。
第二十六条被*人要求安置平房时实行产权调换,*人或*承办单位应安置不小于原面积,不低于原质量,原功能的房屋。
第二十七条*人或*承办单位拆除单位和个人所有的房屋,被*人不要产权不要安置的,必须由省建委资审合格的房地产估价事务所评估作价,对原房按市场交易价格收购。
第二十八条被*的非住宅房屋,就地不易安置需要迁建的,由*人负责迁建或拨给相应的投资和材料由被*人自行迁建。
第二十九条住宅房屋的被*人自行解决临迁住房的,由*人按季按户发给被*人每月每人50元临迁补助费;超过18个月的按季发给每月每人100元临迁补助费。
*人必须在进户前将生活补助费一次结清。
自行解决临时住房有困难的,由职工所在单位帮助安置,补助费发给单位。
被*人搬迁,*人应发给搬迁费,一次性定居安置的,发给每户一次性搬迁费300元,临时过渡搬迁的,发给两次搬迁费600元。
第三十条*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引起被*人经济损失的,*人应给予适当补偿。补偿数额由当事人双方和有关部门参加,协商解决。
第三十一条被*的非住宅房屋使用人自行解决临迁房的,由*人按原房屋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计发一次性临迁补助费;由*人帮助解决临迁用房的,不发临迁补助费。
被*的非住宅房屋使用人,迁往临迁地点生产、营业的,在搬迁期间造成停产、停业的,由*人按在册职工人数,发给每人一次性补助费70元。
在临迁期间无法进行生产和营业,又无其它经济来源的,由*人按*前一个月在册实有职工(含不参加统筹的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发给生活补助费100元;超过18个月的发给每人每月200元生活补助费。
被*的机关、事业单位(不含自收自支单位)的职工不发给生活补助费。
*人必须在进户前将生活补助费一次付清。
利用违章建筑营业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不管有无营业执照均不补偿经济损失和临迁补助。
第三十二条*范围内的违章建筑,所有人应在搬迁期限内自行拆除,不予补偿;逾期不拆除的由*人拆除,以料抵工。
拆除超期临时建筑和未经规划部门批准建造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不予补偿。
第三十三条拆除房产管理部门代管和无合法继承人或产权不明的房屋,*人应会同房产管理部门对被*房屋的现状拍录照片,详细记载,房屋档案资料由房产管理部门代管。
第三十四条*城市建设基础设施或其它公用设施,按城市建设有关程序办理,*人应按不低于被*设施的原功能,原规模予以建设或补偿。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没收或退还非法所得。
第三十六条*承办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由*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或取消承办*资格;借承办*之机营私舞弊,截留房屋的要予以退还;给*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
第三十七条未取得*许可证,擅自*或者未按*许可证的规定*的,责令*人停止*,赔偿经济损失,并处以拆除建筑物价值10%至20%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负责人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委托未取得*许可证的单位进行*的,对委托人予以警告,责令停止*,赔偿经济损失,并处以拆除建筑物价值5%至10%的罚款,同时没收被委托单位的非法所得。
第三十九条被*人违反协议,拒不搬迁和强占住房的,责令限期搬出和退出强占住房,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负责赔偿,并由市*主管部门处以100至1000元罚款。
第四十条被处罚的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做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强制执行。
第四十一条有关单位和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利用职权营私舞弊,借*之机卡要房屋或索要财物的,应退还房屋,没收非法所得,并由有关部门给予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者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罚没款全额上交同级财政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分成。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应给予治安处罚的,由*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施行前已发生的房屋安置和补偿事宜,仍按原*安置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4月7日黑河市人民*第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的《黑河市城市建设动迁安置管理实施办法》,1998年9月6日黑市政字[1998]53号《关于黑河市城区城市建设动迁安置事宜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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