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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房屋出租,葫芦岛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简易版样本怎么撰写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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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简易版样本怎么撰写才有效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合同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下列房屋的租赁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________;位于第____层,共_____〔套〕〔间〕,房屋结构为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平方米(其中实际建筑面积__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______平方米);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以〔出让〕〔划拨〕方式取得;该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该房屋附着设施见附件二;〔房屋所有权证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房地产权证号〕为:________.第二条房屋用途该房屋用途为____________________.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任改变房屋用途。第三条租赁期限租赁期限自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止。第四条租金该房屋租金为(人民币)___万___千___百__拾__元整。租赁期间,如遇到市场变化,双方可另行协商调整租金标准;除此之外,出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意调整租金。第五条付款方式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向甲方支付定金(人民币)___万___千___百__拾__元整。租金按〔月〕〔季〕〔年〕结算,由乙方于每〔月〕〔季〕〔年〕的第__个月的___日交付给甲方。第六条交付房屋期限甲方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第七条甲方对产权的承诺甲方保证在出租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除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外,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等,甲方均在出租该房屋前办妥。出租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第八条维修养护责任租赁期间,甲方对房屋及其附着设施每隔____〔月〕〔年〕检查、修缮一次,乙方应予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施工。正常的房屋大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日常的房屋维修由____方承担。因乙方管理使用不善造成房屋及其相连设备的损失和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租赁期间,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乙方应执行当地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全部责任和服从甲方监督检查。第九条关于装修和改变房屋结构的约定乙方不得随意损坏房屋设施,如需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和装修或设置对房屋结构影响的设备,需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投资由乙方自理。退租时,除另有约定外,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原状恢复或向甲方交纳恢复工程所需费用。第十条关于房屋租赁期间的有关费用在房屋租赁期间,以下费用由乙方支付,并由乙方承担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1.水、电费;2.煤气费;3.电话费;4.物业管理费;5.________________;6.________________.在租赁期,如果发生*有关部门征收本合同未列出项目但与使用该房屋有关的费用,均由乙方支付。第十一条租赁期满租赁期满后,本合同即终止,届时乙方须将房屋退还甲方。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则须提前____个月书面向甲方提出,甲方在合同期满前____个月内向乙方正式书面答复,如同意继续租赁,则续签租赁合同。第十二条因乙方责任终止合同的约定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并收回房屋,造成甲方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1.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的;2.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3.擅自拆改承租房屋结构或改变承租房屋用途的;4.拖欠租金累计达____个月;5.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6.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7.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十三条提前终止合同租赁期间,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需提前_____月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后签订终止合同书,在终止合同书签订前,本合同仍有效。如因*建设、不可抗力因素或出现本合同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甲方必须终止合同时,一般应提前_____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的经济损失甲方不予补偿。第十四条登记备案的约定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日内,甲、乙双方持本合同及有关证明文件向______申请登记备案。第十五条违约责任租赁期间双方必须信守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按年度须向对方交纳年度租金的_____%作为违约金。乙方逾期未交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甲方有权按月租金的____%向乙方加收滞纳金。第十六条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该房屋毁损和造成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第十七条其它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第十八条合同效力本合同之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十九条争议的解决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同意提交*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第二十条合同份数本合同连同附件共___页,一式___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甲方(签章):__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年____月___日________年_____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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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葫芦岛市房屋*管理条例及*补偿标准(全文)

土地、*、工商行政管理、林业、水利、农村经济发展、民政、物价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房屋*管理部门做好工作。

第一章总则

第—条为规范城市房屋*管理行为,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屋*管理条例》和;《辽中省城市房屋*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人实施房屋*,并需要对被*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当事人包括*人和被*人。*人是指取得《房屋*许可证》的*单位。被*人是指被*房屋的合法所有人。

第四条城市房屋*应遵循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旧区改造,改善生态环境,保护文物古迹等管理原则。

第五条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是城市房屋*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县—<市)城市房屋*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房屋*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和程序管理

第七条*人应依法取得《房屋*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房屋*行为。

第八条申领《房屋*许可证》,需向当地房屋*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批准证件;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规划图粕*现状图;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证件;

(五)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

(六)*计划和*方案(包括*范围、户数、期限、实施步骤、补偿方式、测算方案及安置住房的来源、扩初图、区位、安置时间等;

(七)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

(八)房屋*工程安全监督申请受理书。

(九)法律、法规及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资料。

房屋*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申请事项的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许可证》。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转让、出租、出借《房屋*许可证》。

第十条*人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到城市房屋*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暂停办理通知书》,《暂停办理通知书》;应当送达有关单位,并向社会公布。

《暂停办理通知书》应载明暂停事项和暂停期限;暂停期限不得超过一年。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房屋拆迂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暂停期限内,*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房屋买卖、租赁、分割及新建、扩建、改建房审批;

(二)居民常住户口迁人、立户等;

(三)核发营业执照;

(四)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及用地审批;

(五)企业转制、*、租赁、承包、兼并等。

第十一条房屋*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许可证》的同时,应将《房屋*许可证》中栽明的*人、被委托*的单位、*范围、搬迁期限、停水、停电、停天然气、停止供暖等事项予以公告。被*人或房屋承租人搬迁期间,*、城建、工商行政管理、—税务、文化、教育、邮政,电信、供电、供水、供气和广电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和管理权限及时办理迁移、变更等相关事项。

第十二条*人应按照《房屋*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期限实施*。需延长*期限的,*人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提出延期*中请,房屋*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三条*人可以自行*,也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单位实施*。

*人或被委托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三)有与承担的*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和技术、经济、财务等管理人员

(四)实施房屋*的人员,需经房屋*管理部门的专业及相关法律知识培训和考核考试合格并取得房屋*管理部门发放的《*上岗证》;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房屋*管理部门不得作为*人,不得接受*委托。

第十四条*人委托*的,*人应与被委托*的单位签订*委托合同,并将*委托合同报房屋*管理部门备案。被委托*的单位应在委托合同范围内履行职责,并接受房屋*管理部门的监督。

被委托的*单位不得转让*业务。

第十五条*人与被*人应当订立书面*安置补偿协议。实行货币补偿的,应当约定*补偿金额、付款方式、付款期限、搬迁期限和违约责任以及需约定的其他内容。

实行产权调换的,应当约定调换房。屋的位置、房屋面积、产权调换差价款、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金额及支付期限、对原房屋承租人的安置以及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租赁房屋的,*人应当与被*人、房屋承租人订立*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六条*人实施房屋*应具备*资金和安置房屋。

*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存人房屋*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全部用于房屋*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房屋*管理部门与*人,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三方应当签订拆辽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管协议,明确拆辽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程序、违反协议的法律责任等。

*人提供的安置房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作为安置房源:

(一)不符合*房屋质量安全标准的;

(二)不具有合法产权或者权属有纠纷的;

(三)房屋无直接采光和存在异型房间的。

第十七条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人居住在*范围外的,由其代理人、房屋使用人负责通知该房屋所有人办理*补偿安置手续;属于空置房屋的,由*人负责通知。

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时,仍无法通知到被拆除房屋所有人的,*人应对被拆除房屋做好勘察记录,向公正机关办理证据保全、补偿费提存,并提出对房屋使用人的临时安置方案,经*管理部门核准后,可先行*。

第十八条*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迂的,*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起诉。诉讼期间,*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先子执行。

第十九条*人与被*人或者*人、被*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迂补偿安置协议的,或*当事人一方拒绝商谈补偿安置事宜的,经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由房屋*管理部门裁决。房屋*管理部门是被*人的,由同级人民*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起诉,*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已对被*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的执行。

第二十条被*人或者房屋承粗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贵成有关部门强制*,或者由房屋*管理部门依法电请人民*强制执行。

实施强制*前,*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正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二十一条*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和文物古迹的房屋。伟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在*期限内依法转让房屋坼迁权的,应当经房屋—*管理部门同意,办理房屋*许可证变更手续。房屋*管理部门应当将变更后的房屋*许可证的相关内容予以公告。

房屋*权转让人未履行完毕*补偿安置协议或者裁决载明的有关义务的,由受让人继续履行。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将转让的有关情况书面通知被*人。

第二十三条实施房屋拆除施工单位应取得《拆除施工许可证》,并将制定的房屋拆除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报房屋*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四条,*人应当及时整理、保管好*档案资料,并在完成*后30日内向房屋*管理部门移交*档案资料。房屋*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按照《**档案法》及有关城市建设档案管理的规定,整理、保管好*档案资料,为社会提供服务。

第三章*补偿和安置管理

第二十五条*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人给予补偿、安置;被*人或被*房屋承租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二十六条*具有《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以货币补偿方式为主,也可实*屋产权调换。

第二十七条被*房屋的用途按照《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设计用途确定;有异议的,按照房屋产籍登记卡记载的设计用途确定。

房屋*前正在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或《房屋所有权证》记载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的,由房屋产权产籍管理部门在收到当事人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认定书。

第二十八条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被拆除房屋的重置价结合剩余使用期限予以补偿。

第二十九条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成新程度、建筑结构形式、*时点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其中住宅房屋由市、县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估委员会)按照上一年度住宅房屋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结合供求关系和环境变化等因素,确定不同区位、不同结构、不同类型的住宅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价格,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房地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按照评估委员会的评估结果,结合被*住宅房屋的成新、楼层、朝向、环境、使用率等因素,确定被*住宅房屋的补偿面积单价。

被*的住宅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等于补偿面积单价乘以被*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

评估委员会由3名以上*注册的房地产估价师组成。

第三十条*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被*人房屋进行评估。

*人或者被*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由评估委员会裁定。评估委员会应当对评估机构所采用的评估依据、评估方法和计算过程进行裁定。

评估费用由*人承担。评估委员会裁定费用:裁定原评估结果有效的,由有异议方承担;原评估结果无效的,由评估机构承担。

第三十一条评估委员会建立前,由房地产评估机构继续履*地产评估工作。

第三十二条*住宅房屋,实*屋产权调换的,*人与被*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计算被*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差价。

第三十三条*非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应当按照货币补偿金额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格结算差价。

第三十四条*公益事业单位的房屋,由*人按照原房屋性质、结构、规模、建筑面积给予重建,不能重建的,按照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货*置。*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三十五条*租赁房屋,被*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或者被*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人对被拆人给予补偿;被*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人应当对被*人实*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承租人承租,被*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协议。

第三十六条实*屋产权调换的,*人对被*人优先就地安置房屋应符合*设计规范和质量安全标准;因特殊原因,不能就地安置的,经房屋*管理部门同意,可以实行异地安置。

*租赁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人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不低于原房屋价值并且使用面积不少于原房屋使用面积的,被*人、房屋承租人应当接受*人的安排。

第三十七条*公有住房,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产权后,进行补偿、安置:

(一)房屋承租人购买公行住房后,取得房屋产权;

(二)房屋承租人没有购买公有住房,被*人支付产权调换差价,被*人与房屋承租人重新建立租赁关系的,产权属被*人所有。

第三十八条*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抵押人和抵押权人重新设定抵押权或者达成债务清偿协议的,*人应当按照达成的协议对被*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实行产权调换;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不能重新设定抵押权或者不能达成债务清偿协议的,*人应当对被*人实行货币补偿,并将补偿款向公证机关办理提存。

第三十九条*无产权证明、产权人下落不明、暂时无法考证产权的合法所有人或因产权关系正在诉讼的房屋,*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对被拆除房屋进行勘察记录,到公证机关办理补偿款提存公证和证据保全手续,并报房屋*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四十条*具有《房屋所有权证》的住宅,被*人他处无住房且经济特别困难的,实行产权调换的,*人应当对被*人支付的差价款给予适当减免。具体办法由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制定。

第四十一条*人应当对被*人或房屋承租人一次性支付搬迁补助费,标准为:按原房屋所有权证所载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

*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人应当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为: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按原房屋所有权证所载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5元:被拆适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人提供的周转住房的,*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具有房屋所有权证非住宅房屋(特指门市、商服)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根据*人与被*人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按原房屋所有权证所载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确定。

*营业性房屋的,按营业执照注明的从业人员,每人一次性发放停业补助费600元。

第四十二条*企事业单位的非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按下列规定计算补偿费:

(—)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残值给予补偿;

(二)因异地迁建而发生的征地费用或调换原面积土地所发生的费用;

(三)需货物运输和设备安装的,按有关规定的价格计算的费用;

(四)因*造成企业停产停业的,*人应当按上一年度社会平均月工资额的标准,对参加劳动保险一年以上的每位职工:—次性发给12个月停业补助费;使用人与房屋所有人分离的,一次性发给每位职工6个月停业补助费;

(五)按被*单位上一年税后利润总额的10%。

第四十三条*人与被*人支付货币补偿款和房屋调换差价款的时间,应当在*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未约定的,应当在被*人或房屋承租人搬迁原址后一个月内一次性支付。

第四十四条*人补偿安置被*人后,被*人应当将《房屋所有权证》交*人保管,*结束后15日内由*人移送房地产登记机构予以注销。

第四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行为,按照*《城市房屋*管理条例》及《辽宁省城市房屋*管理办法》规定罚则执行。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执行中酌具体问题由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2001年5月22日葫芦岛市人民*发布的《葫芦岛市城市房屋*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葫芦岛市城建交通*有限*是国企吗

是国有企业。

企知道数据显示,葫芦岛市城建交通*有限*,成立于2010-07-09,经营范围包括房地产开发经营;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房屋建筑业;房屋*服务;公路旅客运输;出租车客运;市政设施管理;市政道路工程建筑;公路管理与养护;公路工程建筑;道路运输辅助活动;道路、隧道和桥梁工程建筑;绿化管理、广告业、自来水生产和供应;热力生产和供应;*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水源及供水设施工程建筑;工程管理服务;架线及设备工程建筑;管道工程建筑;铁路工程建筑;城市轨道交通;控股*服务;港口及航运设施工程建筑;仓储业;物业管理;道路货物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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