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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人才购房补贴(宁波高层次人才引进政策)

宁波人才购房补贴政策2023

人才购房补贴申请条件如下:

1、本科学历或中级职称人才,给予购房款(根据纳税房款计算)总额15%,最高10万元购房补贴;

2、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副高职称人才,给予购房款(根据纳税房款计算)总额35%,最高25万元购房补贴;

3、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正高职称人才,给予购房款(根据纳税房款计算)总额55%,最高50万元购房补贴;

4、夫妻双方均符合购房补贴条件的,限补一套,其补贴额度按夫妻双方中较高一档享受;

5、特殊人才安置时,其补贴额度控制标准可由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6、博士研究生学位人员或正高职称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的,可*额度可上浮50%。

申请材料如下:

1、网上填写《宁波市基础人才首次在甬购房补贴申请表》,预审通过后打印并单位审核盖章,一式两份;

2、申报人身份证明、房屋产权所有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如房屋产权为夫妻所有,需提供结婚证);

3、单位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

4、国内学历提供学信网上的普通全日制学历查询证明;海外学位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技能人才提供学历证书及高级职业资格证书;

5、购买期房的提供本人在甬购房合同、交付结算发票、税收缴款书、不动产权证等;购买二手房的提供购房发票、税收缴款书、不动产权证等;

6、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出具的在甬家庭唯一住房证明。

综上所述,在宁波市的市本级和区(县、市)所属行政事业单位,部省属行政事业单位、高校院所,其他用人单位工作和灵活就业的人才,符合条件可申报基础人才购房补贴。

【法律依据】:

《宁波市人才安居实施办法》第五条

人才安居采取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置两种方式。

货币补贴包括安家补助、购房补贴和生活安居补助。实物配置包括提供出租型、*型人才安居专用房,实物配置视房源筹集情况接受申请。

第六条

高级及以上层次人才(包括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宁波市无自有产权住房的,允许以家庭为单位购买首套住房。

第七条

高级及以上层次人才在宁波大市范围内首次购买家庭唯一普通住房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直接支付首付;申请住房公积金*的,优先保证*发放,可*额度可上浮50%;没有申请住房公积金*的,自购房之日起3年内可每年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高级及以上层次人才租赁普通自住住房的,允许每年按实际支付的房租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宁波人才购房补贴政策2021

法律分析:列入宁波市人才分类目录(2021)的各类高层次人才的补助内容为安家补助和购房补贴。其中安家补助的额度在15~800万不等。购房补贴则主要为自引进之日起3年内在宁波大市范围内首次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并且取得不动产权证,分别给予购房总额(以契税发票不含税的计税金额为准)20%,最高20~60万元的购房补贴。(引进前在甬购房,无法享受购房补贴)。

法律依据:《宁波市人才安居实施办法》

第五条人才安居采取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置两种方式。货币补贴包括安家补助、购房补贴和生活安居补助。实物配置包括提供出租型、*型人才安居专用房,实物配置视房源筹集情况接受申请。

第六条高级及以上层次人才(包括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宁波市无自有产权住房的,允许以家庭为单位购买首套住房。

宁波大学生购房补贴政策2022标准

购房补贴政策:

1.普通高校毕业生毕业10年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在宁波首次购房,给予购房总额2%、最高8万元补贴。

2.给予15-100万元安家补助、最高60万元购房补贴。

3.就业生活方面,根据应届毕业生毕业院校的等级不同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就业补贴和安家补助,对海外人才,予20-60万元年薪补助。

4.博士等高层次人才本人直接落户,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随迁落户,宁波市*给予15万元安家补助、最高20万元购房补贴。

5.*、省、市级高端人才,拥有子*先择校、医疗绿色通道等涉及衣食住行方方面面的补贴。

6.在宁波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从事研究工作的博士后,市级最高给予30万元生活补贴,区县(市)、开发园区再给予相应配套支持(合计最高60万元)。出站留宁波工作给予最高50万元补贴。

一、政策内容

自2022年7月25日起,毕业十年内、取得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证书(在海外取得学位的,须通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并取得《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包括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毕业生),且申报时在甬就业创业的基础人才,在宁波大市范围内购买家庭唯一住房的,引进后在甬累计缴纳社保满 6个月后可按规定享受购房总额(以契税发票不含税的计税金额为准)2%的购房补贴,最高不超过8万元。

二、适用对象

在我市的市本级和区(县、市)所属行政事业单位,部省属行政事业单位、高校院所,其他用人单位(包括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基金会、驻甬*等,须在宁波市内税务登记注册)工作和灵活就业的人才。

三、申报入口:宁波市人才服务申报系统

四、申报流程

1、填报申请资料。

申请人在“宁波市人才服务申报系统”PC端(以下简称服务申报系统)或宁波“人才码”移动端中“基础人才购房补贴(现房)”模块申报,填写相关信息,根据要求上传相关材料的原件彩色扫描件或高清拍照件。

2、初审。

按财政负担归属原则由市服务总窗或区(县、市)服务联盟窗口初审。

3、复核。

初审通过后,市服务总窗报市人力社保复核,区(县、市)服务联盟窗口报所属地人力社保部门复核。

4、资金拨付。

复核通过后,按相关流程划拨至申请人社保卡金融账户(需开通金融功能,下同)。

法律依据

《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解决转制科研机构职工住房补贴问题的通知》

第一条分类解决转制科研机构职工住房补贴问题

(一)转制前财政拨付正常事业费的科研机构,其转制前离退休职工住房补贴问题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解决。根据《*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的规定,转制科研机构可以按照单位所在地市、县人民*有关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和标准,向符合条件的转制前离退休职工发放住房补贴。其中:在京转制科研机构转制前离退休职工住房补贴,按照*办公厅、*办公厅印发的《在京中央和*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厅字〔1999〕10号)和《关于完善在京中央和*机关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厅字〔2005〕8号)规定执行;京外转制科研机构转制前离退休职工住房补贴,按照单位所在地市、县人民*有关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和标准执行。目前仍由中央管理的转制科研机构转制前离退休职工的住房补贴经费由中央财政负担;已下划地方管理的转制科研机构转制前离退休职工的住房补贴经费由地方同级财政负担。

(二)转制前人员经费自理的科研机构,其转制前离退休职工住房补贴问题,由转制科研机构解决。转制科研机构可参照本通知第一条(一)的有关规定,向符合条件的离退休职工发放住房补贴,所需费用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0〕295号)和《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企〔2000〕878号)规定,由转制科研机构从相应资金渠道列支。

(三)转制科研机构转制后离退休职工和在职职工的住房补贴问题,由转制科研机构解决。转制科研机构可按照单位所在地市、县人民*有关企业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政策规定,向符合条件的转制后离退休职工和在职职工发放住房补贴,所需费用按照财企〔2000〕295号和财企〔2000〕878号文件规定,由转制科研机构从相应资金渠道列支。

今后,事业单位实施转制改革涉及的职工住房补贴政策,一律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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